| 关于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实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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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10 10:39 文章来源:屯溪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说明》(商改字〔2007〕54号)、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说明>的通知》(皖商改字〔2007〕356号)、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黄商改〔2007〕20号)文件要求,决定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在中心城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在 月 日前到屯溪区商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屯溪区商务局地址:黄山中路31号(区粮食局办公楼四楼),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屯溪区商务局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屯溪区商务局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也可登陆 http://tunxiqu.Mofcom.gov.cn/网址下载),认真领会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
2、经营者向屯溪区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屯溪区商务局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屯溪区商务局印章。
五、屯溪区商务局承诺备案登记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对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七、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屯溪区商务局申报作废和补发。
八、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屯溪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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